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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出台 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六类惩戒限制

2019-09-20 15:28:39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工作体制机制,2019年9月11日,连云港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连云港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连委办发〔2019〕11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由连云港市信用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联合奖惩系统,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构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办法》明确,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同时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风险提示与救济机制。《办法》将六大类、51条联合惩戒措施纳入限制范围,今后各相关部门将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相关市场主体名单与人民法院失信信息进行比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业准入限制、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入职任职资格限制、享受优惠政策限制限制、荣誉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高消费限制等联合惩戒措施。

强化信息协查和联动监管。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查询身份、出入境证件、婚姻登记、住宿、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日常监管力度,失信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失信被执行人为中共党员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屏蔽、撤销的,应当及时向市信用办推送信息,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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