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连云港农村有房的注意啦!
8月26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
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
具体有哪些变化?
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这些变化里
最为重磅的消息
要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听到这个消息,不少人问
这一规定
对土地价格和房价
有什么影响?
新《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此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入市,如果要入市交易,必须通过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行。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资料图)
答案是否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要符合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有安排。也就是说,这块地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不能用来盖商品住宅。同时,要符合规划、依法登记,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可能出现的无序供应。
不过,在一些土地供应紧张的大城市,长租公寓、租赁住房可能会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重要选项。因此,对租房族来说,房租可能会下降。
(资料图)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新法规定,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新《土地管理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土地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本次修法,在征地补偿、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实现户有所居的办法,包括宅基地一定程度的流转,多层安置房建设等。
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同时也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房地产管理法》本次也有修改,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FM90.2
编辑:郑建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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