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之盾
8月24日,国新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对于保障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策上带来了“及时雨”。近年来,全球多国基础设施和关键信息系统因遭受攻击,对国家安全稳定造成巨大风险,譬如美国最大的燃油管道遭黑客攻击停摆、乌克兰和委瑞内拉电网被远程攻击引发全国大停电等安全事件。对于我国来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也存在短板弱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基础设施相对薄弱、资源力量比较分散、安全防护能力不足等问题。此次《条例》公布施行,对这些短板和漏洞作出针对性部署,特别是建立健全了法规制度,为政府部门管理执法、运营商协同配合、用户安全使用等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行动上提供了“指南针”。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存在数量繁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客观背景,一段时间以来,在执法分工、运营商责任、使用者权限等方面不够清晰,直接影响防护水平,带来安全风险。《条例》的制定,为我们提供了行动指南。在职权责任方面,明确“谁主办谁负责”,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主体责任;在执法分工方面,分别对网信、公安、工信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分管业务进行了再明确,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在运营保障方面,要求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形成执法管理和安全防护合力。
措施上夯实了“压舱石”。目标已明确,关键在落实,措施要到位。网信部门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府部门、运营者、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公安部门要依据职责依法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卫,防范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工信部门要持续完善电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行业网络安全标准体系;运营商和安全服务机构要强化技术投入,为国家、政府、军队、企业、教育、金融等机构和组织提供可靠有效的安全技术、产品、服务。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全力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利益。(易水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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