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下列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由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请在本告知后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
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来源:连云港交警
关于注销下列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由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请在本告知后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
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来源:连云港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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