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交通违法扣留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2020-09-01 09:39:35

关于对交通违法扣留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市区(不含赣榆区)2020年7月31日前因交通违法扣留的车辆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理。3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8月31日

(来源:连云港交警)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