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移动炸弹”!连云港警方严查严管烟花爆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烟花虽美,却只是短暂的美丽,而事故带给群众的伤害,则是长久的痛苦。历年来,每到年底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一些生产销售地点不时会传出爆炸声。这些爆炸打破了年末岁尾应有的祥和安宁,甚至让一些无辜的人流血受伤。公共安全专项整治
在公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警方切实强化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巡查和突击检查,严查严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燃放等环节风险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岁末年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平稳。
今年1月初,灌云县公安局伊山派出所民警在社区排查时获悉,灌云县商贸城某喜庆用品店老板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1月10日上午,民警对李某租用的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在仓库及厢式货车内发现大量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共查缴烟花爆竹200余箱。目前,李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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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东海县公安局西双湖派出所民警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商户秦某、高某和姜某在各自经营的超市内非法销售并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最终,公安机关对3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也被移交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NO.2“移动炸弹”路上跑这简直是在玩命!
国家对烟花爆竹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必须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1月8日10时40分许,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民警在G15高速公路赣榆收费站处,对一辆江铃全顺小型普通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辆的车窗被用大衣等物品从内部遮挡的严严实实,从外边无法观察车内情况。民警打开车门后发现,车内原有的座位已被拆除,里面塞满大小不一、各式各样的烟花爆竹,且驾驶员无法提供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后经清点,车内共有各类烟花爆竹126箱,直径1米左右盘状鞭炮20盘,其他小型鞭炮20箱。目前,该车及烟花爆竹已被暂扣并封存,案件被移交赣榆警方进一步处理。
NO.3来自凌晨的爆竹声一家欢喜几家烦!
日前,连云港市政府发布《关于市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点击文字查看详细链接),规定了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重点区域和时段,经过广泛宣传,绝大多数市民对此理解支持并配合,但仍有极个别市民对《通告》置若罔闻,违规燃放。对此,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格执法,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月2日凌晨2时许,家住开发区东城一号小区的魏某因搬进新房图吉利,违反禁令在小区单元门前燃放鞭炮,凌晨时分突如其来的刺耳爆竹声令小区居民怨声载道。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开发区公安分局华盖山派出所连夜调查取证,依法对魏某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这也是《通告》发布后,连云港警方查处的首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绚烂绽放的烟花决不能以危害安全为代价
我们即将迎来2020年春节
在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燃放这个关口上
让我们共同努力
为“火药桶”加装安全阀
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非法运输、储存、燃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非法生产、销售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50
法律链接
1.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数额达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以及其他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来源:连云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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