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连云港人买车有变化!
近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
公告原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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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
自2019年7月1日起
消费者购买车辆应扣税款
将取决于实际支付金额
新规定实施后
车辆购置税还有哪些新变化
我们一起往下看
买车成本更低
新政中最大的变化是,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这也就意味着,新政执行后,消费者购买车辆应扣税款将取决于实际支付金额,即俗称的裸车成交价。
原来,过去消费者购买汽车的时候,大部分车辆以低于厂家指导价的实际价格进行交易。但是在缴税时却要按照指导价格进行交税,这让消费者多花了钱。
除了明确车辆购置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同时明确,地铁、轻轨等、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除了这些
车辆购置税还有这两个变化
退车可申请退还购置税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备注:
1.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2.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不再免税、减税的应缴税
已办理免税、减税手续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
应退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备注:
1.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2.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又可以省下一笔钱了
真是棒棒哒
编辑:小微
来源:财政部官网、人民日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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