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了!连云港一男子微信群传播暴恐视频被拘留!
互联网的发展,让人们的通讯社交变得极为方便,但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编造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近日,赣榆区一男子因在微信群传播暴恐视频被行政拘留9天。
2019年7月16日,赣榆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一网民在某微信群中传播一段时长1分10秒的视频,场面血腥、暴力,观看后引起极大不适,且该视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影响较为恶劣。 获悉情况后,赣榆警方迅速落地查人,会同城西派出所网上网下联合作战,快速锁定了视频发布者孟某(男,31岁,赣榆区人)。 经查孟某常年在外地打工,行踪飘忽不定,警方通过做其家人思想工作,规劝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8月1日,孟某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违法行为。经查,2019年7月15日,孟某抱着炫耀的心态在某微信群转发一段暴恐视频,造成较坏影响。 目前,违法行为人孟某因传播宣传恐怖主义的物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网民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心作祟,制作、传播或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和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 法律知识链接 暴恐音视频:是“暴力恐怖音视频”之简称,是指以声音、图像或者声音与图像组合之形式再现暴力恐怖与宗教极端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或者其他存储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以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连云港警方 编辑: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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