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受害方,为啥还被法院开出了“罚单”
近日连云港中院民四庭
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受害方开出了10000元“罚单”
原来是向法庭提交了虚假证据
当事人高某、李某甲、李某乙
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并出具了认错书
但是法院最终支持了受害方
按照城镇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18日,李某驾车行驶到花果山大道与苍梧路口时,与李某财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李某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财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4月25日,受害人李某财的近亲属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91800元。在一审中,高某、李某甲、李某乙为了证明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向法院提交了李某财的工作证明等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高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诉讼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提出上诉,二审中,经法院调查核实,李某财工作证明上加盖的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的印章为原审原告私刻的假章,该工作证明属于伪造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以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本案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但高某、李某甲、李某乙伪造重要证据,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对高某、李某甲、李某乙罚款10000元。 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已向市中院交纳了罚款,并提交了认错书。 法官说法 良好的诉讼秩序是民事诉讼运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解决纠纷的基本保障。伪造、毁灭证据等行为属于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正常诉讼,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如果妨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不构成犯罪,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本案原审原告故意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制作根本不存在的证据,属于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及案件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体现了制裁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决心,也对教育其他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诉讼秩序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港城365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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