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调研员王维有涉滥用职权等5项罪名 一审宣判
2020年3月27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调研员王维有滥用职权、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维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王维有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财物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违法所得、挪用公款未归部分发还被害单位;受贿犯罪违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连云港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王维有任中共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党委书记期间,超越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783.6206万元;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维有利用其担任中共赣榆县(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沙河镇人民政府镇长和中共金山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某有限公司等单位和孙某某、唐某某等个人在公司经营、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自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维有先后多次收受孙某某、唐某某等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9894.69元;2013年至2017年,多次挪用公款共计100万元,案发时仍有20万元不能归还;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维有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人民币995213.37元集体私分给个人;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维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5.4万元。
连云港中院认为:被告人王维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维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维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维有作为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王维有作为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是单位行贿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维有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维有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其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对其受贿犯罪减轻处罚,对其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维有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滥用职权、单位行贿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维有亲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维有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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