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万元没拿回反被罚款1万元 当事人法庭上虚假陈述吃罚单
近日,东海县法院对一起诉争标的为10000元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开出10000元的罚单,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生效后,东海县人民法院针对“法庭虚假陈述”开出的第一笔罚单。
2020年4月12日,李某向东海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立即偿还其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该案于 2020年5月27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承办法官依法要求李某、孙某当庭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并签字捺印。庭审中,李某先出示了一份落款时间2019年4月2日、借款人为孙某的原始借据,孙某抗辩称此已偿还且举证手机转账记录。鉴于当前处于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的攻坚期,承办法官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多角度询问、反复追问细节,李某无法仍自圆其说,只得承认此款已还,但表示孙某于2020年5月24日另欠10000元未还并举证,孙某对此笔借款数额认可但表示已设定车辆质押。孙法官责令李某庭后书写具结悔过书,李某主动向法庭表示,其存在错误认识,但与被告确有另笔债务纠纷,希望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原告,理应遵守法律、诚信诉讼,其持已偿还完毕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签署并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后仍未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其虚假陈述的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妨碍了民事诉讼审理秩序,一旦得逞将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鉴于李某初次就范,事后具结悔过态度较好,东海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10000元,并驳回其诉讼请求。2020年6月15日,李某主动将罚款缴纳完毕。
融媒体记者丨张磊
编辑丨刘敏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 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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