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根据各安置小区实际情况在签约时予以确定(详见现场选房图)。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搬迁及其他奖励
1.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且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予以下列奖励,超过签约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1)征收住宅房屋,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增加8%。21日至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增加4%。
(2)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计算;21日至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按6000元计算。
(3)征收企事业单位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补偿总价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计算;21日至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补偿总价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按6000元计算。
(4)经确权认定的合法住宅房屋,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除上述奖励外,每平方米再奖励100元,本奖励从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第21日10时起每日递减10%,至公示期满之日起第30日10时取消。
(5)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单价低于500元/平方米的,按照500元/平方米给予补齐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未签约且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6)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按时完成搬迁的,房屋用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房屋占地超出国土部门确认宅基地面积,房屋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但在2016年连云港天地图上有记载的,超出部分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按照建造成本给予补偿作为奖补;逾期未签约的,不予奖补。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据下列办法,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1)选择香河新村安置房的,等面积置换部分,按照安置房安置价2800元/㎡结算,与被征收房屋互找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时,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30%之内(含30%)的,按优惠价2900元/㎡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征收房屋合法面积30%以外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2)因特殊情况需要选择张圩小区房屋作为安置房的 ,相关政策另行商定。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签约期前20日(含20日)内配合拆除的,给予400元/㎡的材料补助;21日至30日(含30日)内拆除的,给予200元/ ㎡的材料补助。钢混建筑结构房屋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超过签约期限未配合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在院内大棚下方或主、配房之间建设的房屋,在签约期内签约并自行拆除的,根据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给予材料奖补,房屋附属物不予补偿。
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评估结果公示期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给予5000元/户提前签约奖励。
5.房屋住宅用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第一签约奖励期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选择香河新村现有最小户型安置房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30%以外部分仍按优惠价(2900 元/㎡)结算。
6.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享受医疗、就业、养老补助、物业费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具体按《徐圩新区支持农民征迁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徐圩新区支持城镇居民征迁若干优惠政策(试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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