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云港市惠残助残政策解读(二)

2021-04-21 11:24:22


为切实提高残疾人和全社会对惠残助残政策的知晓率,落实和维护好残疾人合法权益,让残疾人应享尽享各类惠残助残政策,现对我市目前正在执行的各类惠残助残政策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惠残助残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并就我市惠残助残制度的修订与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果您认为没有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政策,请即刻前往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办理相关手续,或拨打下方电话进行咨询。


生、研究生),按每生每学年1500元标准补贴。对当年参加全国高等院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或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取得毕业证书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一次性奖励参照《连云港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执行。
三、社会保险类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10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具有连云港市户籍、属低保生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低收入农户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救助(补贴)标准:

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人社发〔2018〕375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建档立卡、低保和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残疾人。

救助(补贴)标准:

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社会福利类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1〕11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和有购买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救助(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每年补贴260元。


《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连残发〔2012〕76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

救助(补贴)标准:

1、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在配租、配售时,对残疾人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在实施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把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适当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建房相关规费。

3、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上要方便残疾人生活。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回迁中,对残疾人户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照顾。


《连云港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连残发〔2013〕8号)

实施范围:市区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连云港市区户籍、具有自我行为能力的70岁以下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盲人持有“优抚卡”除外)

救助(补贴)标准:

残疾人持“爱心卡”可免费乘坐连云港市区所有线路的公交车(盲人享受优抚卡)。


《江苏省2019年度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苏残发〔2019〕7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收入残疾人,且所住房屋具备改造条件的家庭。具体包括:低保、低保边缘与建档立卡残疾人扶贫对象,以其中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为优先改造对象。

救助(补贴)标准:

添置安装和改造提升用于缓解、抵消或代偿因残疾带来的居家生活或活动障碍的设施设备及各种辅助器具用品。改造区域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残疾人家庭的入户门(含)及以内的活动范围。


《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残联发〔2011〕6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贴息对象: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残疾人户受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贴息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致富愿望、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好的贫困残疾人户;项目贷款重点投向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户)快速增收,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覆盖面大的项目好、有效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残疾人扶贫基地等。

救助(补贴)标准:

自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调整为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调整为按年利率7%给予贴息。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仍按《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残联发〔2008〕13号)执行。

五、康复救助类

《印发连云港市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2〕338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救助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医疗康复的参保人员,需抢救性康复的0-6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0-6岁残疾儿童和持证肢体、视力残疾人。

康复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城镇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各统筹区人社、残联共同确定的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定点康复机构。

救助(补贴)标准:

符合规定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由城镇医保按个人先支付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听力言语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肢体康复)由城镇医保按个人先支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小腿假肢、大腿假肢、矫形器、儿童助听器、电子耳蜗、眼镜式助视器)按照城镇医保50%、新农合30%的比例报销(具体报销项目、比例及最高限额见具体文件规定)。


《关于加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苏财社〔2014〕80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具有连云港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2、经确诊符合单纯性老年白内障手术指征;

3、低保、五保等纳入省定医疗救助范围的困难人群。

救助(补贴)标准:

1000元/例。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3〕4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救助(补贴)标准:

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为贫困肢体残疾人免费装备普及型假肢和矫形器,为符合规定的视力残疾人免费提供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装配助视器和低视力康复服务。


《省残联等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残发〔2014〕39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具有连云港市户籍;

2、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3、已参加连云港市基本医保,并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

4、低保、五保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困难人群或者当地认定的其他贫困人群。

已享受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的精神病人除外。

救助(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服药补助。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社〔2015〕148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具有连云港市户籍;

2、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3、已参加连云港市基本医保,并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

4、低保、五保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困难人群或者当地认定的其他贫困人群。

已享受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的精神病人除外。

救助(补贴)标准:

4000元/人/年住院补助。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5〕147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

救助(补贴)标准:

免费康复救助训练经费标准:视力0.5万元/年;肢体(脑瘫)1.48万元/年;矫形器0.12万元/年;孤独症1.4万元/年;多重2万元/年;听力语言康复1.4万元/年;助听器0.6万元/3年(三年更换一次);智力康复1.2万元/年。


《关于下达2017年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省级补助经费的通知》(苏财社〔2017〕56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

救助(补贴)标准:

免费康复救助训练经费标准:视力0.5万元/年;肢体(脑瘫)1.48万元/年;矫形器0.12万元/年;孤独症1.4万元/年;多重2万元/年;听力语言康复1.4万元/年;助听器0.6万元/3年(三年更换一次);智力康复1.2万元/年。


《连云港市“健康宝贝工程”实施方案》(连政发〔2017〕124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高危人群。

救助(补贴)标准:

进行耳聋基因检测补助200元。


关于印发《2017年连云港市残疾人康复“两提升、三推进、四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残发〔2017〕13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7-14岁边上学边训练残疾儿童。

救助(补贴)标准:

听力0.4万元/年;智力0.5万元/年;孤独症0.67万元/年;肢体(脑瘫)0.78万元/年。


《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苏残发〔2018〕57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1、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1)低保家庭残疾人;

2)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3)16周岁以上的在校残疾学生;

4)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2、具有连云港市户籍,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

救助(补贴)标准:

对助行类、助听类、助视类、护理类等残疾人辅助器具给与补贴,具体类型及补贴标准见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课程及收费管理的通知》(连残发〔2019〕6号)

实施范围:全市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7-14岁未上学残疾儿童。救助(补贴)标准:按照0-6岁残疾儿童康复时间、课程设置实施,康复经费按照0-6岁同类别残疾儿童标准执行,经费补助标准:智力1.2万元/年、孤独症1.4万元/年、肢体(脑瘫)脑瘫1.48万元/年(包括每人每天10元的伙食补贴)。


联系电话:

市残联:85850152、85850153

东海县残联:87295633                                        

灌云县残联:88820862

灌南县残联:83221029                            

赣榆区残联:86202111

海州区残联:83083051

连云区残联:82309193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残联:85882339

徐圩新区社会事业局:82252909                

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86095609






编辑丨刘敏

审核丨张弛

源丨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