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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手党”“外卖党”请注意,网络消费纠纷新规来啦!

2022-05-23 13:11:23


时下,网购、外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新冠疫情的催化也使得网络消费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

看直播带货被忽悠、

点外卖吃坏肚子、

在二手交易平台被坑,

“剁手党”“外卖党”

在网络消费的同时,

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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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对网络直播营销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二手交易卖家身份确认、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在网红直播间买到假货,

可向谁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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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是网红经济的一种典型表现,通常情况下,主播不参与实际交易过程,并非实际销售者,而消费者往往认识不到这一情况。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若主播不能证明自己用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受损害的消费者可向该主播请求赔偿,若直播平台不能提供该主播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还可向直播平台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二手交易平台买东西被骗,

是否可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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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闲置二手物品交易中,经营者和非经营者身份的区分是影响责任承担的关键所在。如果卖家仅是少量处理闲置物品,并非经营者,就应按照《民法典》中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退货退款,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若该卖家在二手交易平台多次销售某物品,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盈利目的,且有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则可以认定该卖家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外卖吃坏肚子,

是否可以要求外卖平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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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外卖已经渗透到人们的工作生活中,甚至成为了一些人的习惯。加班、懒得做饭、下雨、心情不好、心情特别好等都是点外卖的理由,仿佛点的不是外卖,而是一种情怀。然而食品安全始终是外卖商家的硬伤,有的商家甚至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及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消费者在权益遭受损害后除了可以要求商家予以赔偿外,还可根据《规定》第十八条,以外卖平台未履行审查等相关义务为由,要求外卖平台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第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丨徐止丽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江苏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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