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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2022-10-12 12:11:40


据东海县公安局官微“东海警方”发布消息,因不主动报备、隐瞒行程及接触史,东海3名无症状感染者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10月8日,东海县王某(男,38岁)、马某(男,34岁)、李某(女,31岁)3人驾乘2辆货车由涉疫风险地区返回东海县后,未主动向社区(村居)报备、落地即检;


在该3人先后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后,对李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该李故意隐瞒其部分行程及接触对象,严重妨碍了查找密切接触者,造成疫情传播,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规定。

10月11日,东海县公安局对王某、马某、李某等3人立案侦查,将依据该3人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当前我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涉及我县新冠变异毒株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全县居民应当自觉遵守防疫规定,严格执行防控措施,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众志成城、共纾危难。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防控传播风险的行为,司法机关将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东海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据赣榆区公安局官微“平安赣榆”发布消息,赣榆区一居民无故多次不参加区域性核酸检测,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近日,赣榆区公安局持续推进疫情防控“筑盾”行动,精准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严厉查处各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10月10日,青口派出所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郭某无故多次不参加区域性核酸检测,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图片相关通报截图


警方提醒

对不主动报备、在报备过程中隐瞒行程、不履行相应健康管理等防控规定的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

请大家严格遵守

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编辑丨方婧瑄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东海警方 平安赣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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