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天平》灌云法院出台规定 监督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6月28日,记者从灌云县法院召开的“规范管理人工作机制 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法院出台《关于规范监督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规定(试行)》,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高效开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肩负着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和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能否正确恰当履行职责,直接关系各个利益主体的权益保护和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规定》要求,管理人要全面执行法院裁决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秘密,和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严格予以保密。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印章只能用于所涉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将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法院。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指定。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如辞去职务应经法院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债务人财产,接管破产企业后的所有财务收支必须通过管理人专属账户进行,所有财务支出必须报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支出。
灌云县人民法院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王树名谈到,下一步,我院将加大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力度,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法院应有贡献。
《规定》还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或遇其他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法院。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在5日内全面列表梳理尚待后续工作的遗留事项,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融媒体新闻中心 记者:赵治国
通讯员:崔新
编辑:付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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