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海州 幸福家园|海州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用人单位因疫情延迟发放工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3日,刘某与某餐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其工资均正常发放。2020年1月、2月,公司未及时发放该两个月的劳动报酬。2020年3月30日,刘某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连续数月未发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向仲裁委员会主张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某餐饮公司在疫情前均正常发放工资,刘某2020年3月30日申请辞职时当月工资尚未到发放时间,虽然2020年1月、2月工资确未及时发放,但在疫情背景下确属事出有因,且在2个月之内就予以补发并经工会同意,此情形并非法律规制的恶意拖欠行为,故刘某以拖欠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互谅互让、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岗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面对新冠疫情和疫情防控不可抗因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互谅互让、守望相助、共克时艰。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导致劳动报酬延迟发放且未超出可接受范围的,劳动者应当予以理解,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后也应当及时补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制的是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不诚信行为,对于因客观原因或者仅对计算方式有争议等情形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的,不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案例二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单位亦有过错,则该解除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0年5月8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工作。2018年7月起,因对工资项目发放和数额有异议,赵某未在工资表上签字,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未发放此期间的工资。2019年2月12日,赵某到公司办公室因工资问题与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议。2019年2月25日,物业公司一次性补发了此期间的工资。此后,物业公司再次以赵某拒绝在工资表上签字为由停发2019年1月至6月工资,赵某再次与公司相关人员发生纠纷。2019年6月24日,物业公司以赵某多次扰乱公司工作秩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赵某确有多次到物业公司办公场所以及长时间滞留经多次规劝拒不离开的情况,该做法也确有不当,但应属事出有因,即公司存在停发2018年下半年以及2019年上半年工资的事实。虽然赵某拒不在工资表上签字,但劳动者对工资发放具有异议权,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提出的异议及时回应,不能仅仅以不签字为由停发工资。赵某的月工资基本固定,计算并不复杂,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并不存在不签字就无法发放的情形,但物业公司先后两次停发工资均长达半年之久,且没有就赵某提出的异议进行过妥善处理,导致纠纷的发生,其自身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在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不当,应当认定解除行为违法,依法应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来源:海州区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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