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安海州 幸福家园 | 车主将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对外出租运营,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2024-02-21 11:34:42

图片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5日,付某驾驶原告王某所有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与其他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投保单显示,被保人姓名王某,使用性质:家庭自用汽车,电子保单明示告知第4项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人签名:王某。 

事后,王某与保险公司就车辆损失8万余元未达成一致意见诉来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租赁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原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涉案车辆是否系付某租赁使用,本院调取了大量证据,最终查实,原告付某的丈夫与王某系朋友,车辆确系王某丈夫租赁而来,租金为每天四百元,事故发生系付某驾驶车辆出省游玩途中发生。

图片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中,原告王某投保时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但事发时系原告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及用途将车辆有偿租赁给付某驾驶,该租赁行为改变了车辆性质及用途,扩大了车辆使用范围,增加了车辆出险几率,该变化超出了被告预见范围,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 

图片

典型意义

因营运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保险费率与非营运车辆相差较大,故很多营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非营运险,一旦事故发生,保险公司通常以营运车辆投保非营运险、增加了风险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但营运车辆投保非营运险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应根据不同情况审查判断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才有利于投保人、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还有私家车用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拒赔理由是否成立,还需综合考量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用途、使用范围、危险程度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因素。 

来源:海州区委政法委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