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海州 幸福家园 | 人延期交付租赁房屋,承租人如何维权
许多小伙伴承租小区门面房或者商铺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出租人如果未按期将全部的房屋交付给我们该如何呢?海州区人民法院就受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就其中一件让我们一探究竟。
原告李某因经营需要向被告许某租赁房屋。2020年9月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李某按约支付了租金。然而,许某仅向李某交付其中一间门面房,另外一间直至2021年11月方才交付。因该门面房系原告欲开设炒货店所用,原告为此所作的筹备工作,包括购买炒货设备、原料、聘请炒货师傅、设计店招等,均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终止,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租金、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许某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但案涉房屋其中一间门面房直至2021年11月才交付给李某,故许某应当将迟延交付期间的租金退还李某。同时,许某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李某在庭审中也举证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材料设备损失、设计费等自身的损失,故对于李某主张的损失赔偿法院亦予以支持。关于李某诉求的违约金。鉴于法院已支持原告的损失赔偿,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按期交付租赁房屋是其应尽的义务,如果承租人已经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迟延交付期间的租金。如果像本案中,出租人延期交付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的,承租人需要举证自身受到的损失,并可以主张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海州区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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