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海州 幸福家园 | 网络直播协议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这样判……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高某签订《艺人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内被告在任何平台开播,须经原告同意,合作期限为五年,如有违反,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500000元的违约金。2023年5月,被告无法正常履行协议,出具《承诺书》承诺与原告剩余合作协议期限内,遵守签定协议中的相关条例,合作期内不会进行网络直播。如有违反,自愿给付违约金300000元给原告。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某平台直播,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停播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本院认为,该金额应当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相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综合考虑涉案协议的期限及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程度、原告对被告继续履行的合理预期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

该案对全面优化线上线下营商环境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对网络直播生态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但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受合同正义原则的规制。当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时,运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获取的佣金等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来源:海州区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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