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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防摄像头偷拍,民法典拟新增这项规定

2019-08-25 08:47:49

近日,酒店房间安装摄像头偷拍事件频发,亟待立法规制。


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针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防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


今年6月,郑州玉泰酒店被入住房客发现床对面的电源插座内藏有针孔摄像头,酒店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针孔摄像头“酒店80%里面都装的有”;“有人要装这个东西,偷拍客人的隐私去卖钱”。


事后警方查明案件,该摄像头并非酒店方安装。据@平安郑州通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网上购买针孔摄像设备,利用住宿之机,分次在该酒店房间安装并偷拍他人隐私。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关注到上述现象,对完善隐私权保护也作出相应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民法典编纂中,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草案专设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被视为是一大进步。


此前审议中,有多名委员建议进一步扩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也有常委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编辑:小微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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