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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出发前突发疾病,旅行社退费怎么算?

2019-11-06 09:01:44


图片来源于网络


FM92.7

《消保委与你同行》


本专题由连云港市消保委主办,每周一上午8:10播出。

专题内容选取有教育示范意义的消费维权经典案例、报道热心消费维权事业或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做出积极努力的社会各界人士的事迹。


出发前突发疾病,旅行社退费怎么算?


世界那么大,谁不想出去看看?消费者马女士就是这样。她和女儿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新加坡四晚六天的亲子游”,出发前女儿却突然生病住院,只好退团取消旅程,然而退款时又遇到了麻烦。

本期的《消保委与你同行》我们来关注一起旅游消费纠纷:出发前突发疾病,旅行社退费怎么算?



今年暑假的时候,马女士准备带女儿一起去旅游,在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连东路营业部报名参加了8月份新加坡4晚六天的亲子游项目,交纳费用13000元。谁知出发前三天,孩子突然生病住院,亲子游计划泡汤了,遗憾中的马女士只好与旅行社联系,协商退款,但旅行社方面表示需要扣除近90%团费,只能退回10%左右,也就说一万三的团费,连一步都没走就“缩水”成了一千块。

马女士对此深感不解,自己违约在先是事实,赔偿旅行社的损失可以理解,可是要赔这么多吗?旅行社表示:此团的机票、签证,还有新加坡段的房间及交通费用均已全部确认,无法取消,所以这10%的退费也只是退300元的机票税金及新加坡段500多元的门票款。情急之下,马女士找到了市消保委投诉。

(网络图片)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旅行社,详细认真了解事发的经过与原委,并组织双方进行调查调解。经调查,马女士虽然报名并已经交纳全部费用,但是旅行社收款后并没有及时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也未开具相应的发票;相反,在马女士因故不能成行后,才发出电子合同,要求马女士签字,当然被拒绝。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单晓生告诉记者,在合同签订方面,旅行社显然存在过错,《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指出,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有权变更旅游事项:

本案的被投诉方辩称,出发前签订合同的做法是目前旅游行业的惯例,但是旅行社应该知道未签订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该行业惯例违反了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反了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所以旅行社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旅行社最终同意退还5000元,马女士表示满意。

单晓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上,游客交款后因为种种原因选择退团出现的退费问题已经成为常见的旅游纠纷。在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对于“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根据双方确定好出团日期后,如有取消,视为客人自动退团,所有团款全额不予退还”等条款,不少人习以为常。但是,这种条款真的符合法规吗?单晓生明确表示,上述这些条款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在这里提醒旅游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要及时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消费者也要主动要求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便于在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fm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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