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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的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在这里!

2020-02-11 11:26:14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对相关捐赠税收政策作出解释。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有什么注意事项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有什么注意事项?

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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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这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包括:经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的社会组织;经省财政、税务部门结合群众团体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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