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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和房产中介三方同时违约,这个案例值得您看!

2020-10-19 16:09:23

今天(10月19日)上午9:10,连云港消保委做客连云港综合广播《行风热线》节目,在直播节目中,投诉部主任单晓生介绍了最近受理的一个房产二手房买卖消费纠纷,该纠纷涉事三方竟然都存在违规行为。到底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了解。



今年8月份,消费者杨先生、许先生相继到市消保委投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杨先生称:2020年7月30日妻子沈女士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连云港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私自将九龙城市乐园共同产权的房屋卖给了许先生,中介公司指使沈女士在合同上代签本人的名字。由于杨先生坚决不同意卖房,于是沈女士第二天就通知中介公司房子不卖了,要求解除合同。中介公司要求沈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才能解约,后来又要求支付中介费8000元。杨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在房屋共有产权人未到场,没有提供委托书,也没有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指使妻子在卖房合同上代签名。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押金2000元和房产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买家许先生称:本人是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现在卖家违约,也不同意赔偿。找中介公司解决问题一直推来推去,现在要求中介公司退还9000元的欠条(佣金欠条),并由中介公司和卖家双倍赔偿本人交纳的定金。


受理投诉后,市消保委两次约谈被投诉方并查明该交易存在三个问题:

1、房屋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

2、本案的第三人(买家)许先生明知房屋共有人杨先生未到场,认同了沈女士代签名;

3、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取得房屋共有权人杨先生本人签字的委托书的情况下,引导沈女士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上代签名,造成涉诉合同无法履行,存在重大瑕疵。经调解,中介公司退还卖家押金2000元和房产证,退还买家9000元的佣金欠条;卖家赔偿买家现金5000元。


案例评析:


在调查调解过程中,卖家强调自己什么也不懂,都是中介公司叫怎么做自己就怎么做,中介公司叫签名,自己就签名;买家也说自己什么也不懂,不知道卖房子必须夫妻都要到场;而中介公司则更是喊冤,称公司人员为这一单忙了很长时间 ,多次带人看房谈价。声称要起诉卖家。看似三方都有委屈,但是其实他们都有违约行为。《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5.4.5条规定,出售房屋属共有财产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要求房屋共有权人全部到场,并共同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房屋共有权人不能到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对于已经收取的居间费用也应当返还。



连云港市消保委消费警示:


房地产中介公司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一些中介公司业务员由于签约过程不规范,因而埋下许多纠纷的隐患。比如:签了合同后不给正本而只给复印件、私收中介费、找“托”抬价、故意隐瞒房屋的信息、引诱甚至欺骗客户交纳定金、将各方交纳的税费故意算错等等。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屋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该审查购买房屋共有权状况以及房屋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如果买受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为登记权利人与他人共有的,买受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在其他共有人不追认登记权利人卖房的情况下,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应认定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对房主已婚的,不管房产证是否记载卖方夫妻双方的名字,买方均应让卖方的配偶也在买卖合同签字确认。或者要求配偶签署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材料。


第三,与房主签订定金合同。定金性质约定为立约定金,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买方可以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房主支付双倍定金。


第四、不要轻易相信中介公司业务人员的承诺,特别是口头承诺,对中介公司业务人员的话一定要冷静判断而不能全听全信;


第五、谨防合同陷阱,格式化文本可能暗含霸王条款,对方针对条款作出明确解释时,要做好录音。注意保留一切证据,便于遇到纠纷后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丨张艳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FM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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