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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与你同行|检察官与食品安全

2020-12-20 17:42:37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今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食品安全 人人有责”,就是要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加快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今天的“专家话食安”,我们特别邀请到了连云港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的检察官姜艳玲。

问:提到检察官,似乎和食药品安全风马牛不相及,我想先问一下您,检察官和食药品安全有关系吗?


答:还真有很大关系呢。2017年7月,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继修改,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食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9年12月前后,在“非洲猪瘟”病流行期间,苗某某多次收购、运输死因不明的猪在其家中屠宰后并在集市上销售,以低价收购病死猪肉7头,销售额为5000元,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据此,检察机关提出了5万元赔偿金的要求。


现在,冬天老百姓都比较喜欢吃火锅,我们也查办了灌南的杨某在火锅底料中加入了罂粟壳。我们针对这个案子,提起了食药品的公益诉讼,针对他的销售额,提出10倍的惩罚性的赔偿,以此也警示我们所有食品从业人员,要严格依法经营。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检院决定自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我们将重点从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丨徐蓓蓓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FM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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