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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遇上“霸座” 《民法典》给你撑腰

2021-01-27 17:00:52

近几年中国高铁已步入快速发展期,中国高铁的飞速发展不仅仅给人们带来了安全、快速、舒适的出行体验,更带动了周边的经济。然而,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行为,时有发生。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针对乘客乘坐交通工具遇到霸坐等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高铁霸座”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针对一些旅客“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菊:《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乘坐相关的客运交通工具时,应当按照有效票据所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进行乘坐。如果旅客在乘坐过程中出现越级乘坐、无票乘坐,或者是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票据进行乘坐的,承运人发现上述情况后,可以要求旅客进行补票。如果旅客拒绝补票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在处理上述情形中,如果导致该班次的客车或者是火车存在延误情形的话,旅客会承担包括行政拘留或者是承担赔偿相关损失的法律责任。



金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铁路公司可以起诉霸座人违约,而被霸座旅客也可以起诉霸座者侵权。民法典以立法形式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但仍然需要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该规定贯彻落实。当然更重要的是,广大公民要提升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有关方面要开展法制宣传和文明行为宣传,深化个人诚信体系建设,防止类似行为屡屡发生。民法典除了对“霸座”进行了规定,还对乘客票据遗失情况进行了规定。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菊:《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的第二款还规定,对于实名制购票的相关旅客,如果发现票据存在丢失等情形的,可以要求承运人进行挂失和补票。当然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旅客的相应条款,或者是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编辑丨方婧瑄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公共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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