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涨价”的合同
近日,海州区消保委接到7起投诉,被投诉人竟然是同一家公司,这些投诉人都遭遇了什么?最终,他们的损失能否挽回?今天的“消保委与你同行”让我们关注:《“被涨价”的合同》:
今年4月,全国各地的7名投诉人纷纷向海州区消保委投诉:我市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低价诱骗的方式,让他们签订了金额不等的购买合同,但合同当中相关条款的表述含糊不清。由于价格实在诱人,这几名投诉人都没有特别介意。然而,当他们将货款打到对方账户后,事情却发生了反转:建筑材料公司要求,必须以高价执行合同,否则就以合同违约为由,扣留已经支付的货款。
合同还没有正式执行,自己就莫名遭遇到了“被涨价”,眼看着一大笔货款就要白白打了水漂,这几名投诉人真是欲哭无泪,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他们陆续拨通了海州区消保委的电话。接到投诉的海州区消保委高度重视,为了及时锁定证据、减少投诉人的经济损失,他们第一时间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让执法人员采取措施,现场提取到了部分书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询、制作了笔录。
取得了物证、了解了人证,再加上与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一比对,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已经是心里有了底,他们现场对这7起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海州区消保委秘书长李美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的规定,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况有以下这些: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
经过调解,建筑材料公司退还了7名投诉人的货款共计70余万元。7名投诉人怎么也没有想到,货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失而复得”啦。山东省聊城市的石先生专门寄来了一面锦旗:“秉公执法、廉政为民、维权卫士、执法楷模、热情服务、廉明高效”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目前,海州区消保委对涉事企业进行了行政约谈,责令其修改合同条款,明确价格,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做进一步处理。
与此同时,海州区消保委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消费活动中,有时“馅饼”其实就是“陷阱”,擦亮眼睛、理性消费才是关键。李美玉:作为消费者而言,想要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并没有错,关键是在签订合同时不要盲目,更不要被低价冲昏了头脑,要慎之又慎。选择大宗商品时,要注意对购买企业进行仔细甄别,选择资质过硬、市场信誉良好的企业,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往往都会有猫腻。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可邀请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分析,避免出现低价签单、高价买货的情况。
编辑丨方婧瑄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FM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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