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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解读

2021-05-16 12:36:32

5月16日,连云港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主任陈建军、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社保非税科副科长袁洪波、科员曹思宇做客连云港综合广播《残疾人之声》直播间,为广大听众朋友解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残疾人是需要国家和社会帮助扶持的特殊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由于自身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别的政策扶持。因此,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市场经济下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连云港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主任 陈建军



就业是残疾人最大的民生,事关残疾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实施以来,在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社保非税科 科员 曹思宇



市区范围内残保金征收比例

1.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安置残疾人比例1%以下的企业实行分档征收,征收比例具体设置如下:1-100人的部分按60%征收;101-500人的部分按30%征收;501-1000人的部分按18%征收;1001人及以上部分按6%征收。

3.安置残疾人比例1%(含)-1.5%的企业实行分档征收,征收比例具体设置如下:1-100人的部分按50%征收;101-500人的部分按25%征收;501-1000人的部分按15%征收;1001人及以上部分按5%征收。

4.安置残疾人比例1.5%(含)以上的企业:无需缴纳残保金。

连云港市区范围内的残保金征收比例调整见下表:


连云港市区残保金分类分档征收比例表

行 业

用人规模

安置残疾人比例

1%以下

1%(含)-1.5%

企业

0-30

暂免

暂免

1-100

60%

50%

101-500

30%

25%

501-1000

18%

15%

1001-

6%

5%

行政
事业
单位

1-100

60%

50%

101-500

30%

25%

501-1000

18%

15%

1001-

6%

5%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社保非税科 副科长 袁洪波


(1)安置残疾人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1.5%或超过1.5%的用人单位免征残保金。

(2)增值税优惠: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3)企业所得税优惠: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编辑丨王婷婷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FM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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