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者“露脸”于媒体有法可依
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懂得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有时候面对我们的记者采访,很多人也表示,不想在电视上露脸。但是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违法了,他们的面部被拍摄并公开,这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肖像权吗?《民法典》对新闻报道使用肖像权有相关规定,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使用。
近期,记者在采访报道时,遇到拍摄当事人提出不许拍摄,否则会侵犯他的肖像权,比如:骑行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被交警查处、行人走非机动车或闯红灯被交警查处,以及在交警开展酒驾集中整治行动中,有涉嫌酒驾的人表示拒绝拍摄,否则就会侵犯他的肖像权。那么,新闻报道中是否可以公开违法行为人的面部呢?听听市民怎么说。
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在肖像权侵权的认定上,不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其侵权认定的一个标准,而是明确规定了都应事先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玲:《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而且是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闻报道会用到影像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可能会会公开面部特征,那么新闻报道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会构成侵权,律师给予了解释。
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玲:《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对于合理实施的下列行为,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比如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可见,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等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属于合理使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不可避免”的条件包括为报道有新闻价值的经济、政治、文体活动和社会事件,受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批评性新闻报道等,使用公众人物肖像,以及在公共场合或具有一定影响的事件或场面的人物肖像,都是不可避免的。另外,《民法典》也规定了,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编辑丨方婧瑄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公共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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