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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全市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四):儿童娱乐场的经营者未履行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2022-03-16 09:01:46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加强普法宣传,对2021年度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筛选出5件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发布。案例主要涉及家庭装修、食品销售、二手车买卖以及儿童娱乐场经营等领域,与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旨在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创诚信健康安全的消费市场环境,“共促消费公平”。

2021年度全市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儿童娱乐场的经营者未履行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0日,年满六周岁的原告王某某在其父亲的带领下至被告某娱乐服务店经营的儿童娱乐场游玩。原告在充气堡玩耍时,因其他儿童蹦跳而被弹起摔落受伤。原告被送至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肱骨骨折,肘关节肿胀,上肢损伤”。原告因伤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20857.23元。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损失。被告抗辩称其已尽到了安全提示和注意义务,对原告的受伤没有任何责任,并举证照片证明充气堡贴有《游玩须知》以及“禁止跳跃”字样的提醒。

处理过程及结果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娱乐服务店作为儿童娱乐场的经营者,仅张贴《游玩须知》等字样的提醒,并不能证明其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进场儿童数量和密度、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儿童较大幅度跳跃等危险行为、未能及时提醒较小儿童的家长予以陪同或加强监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进场玩耍时系刚满六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能充分考虑原告年龄偏小、行为控制力及动作稳定性偏弱,且充气堡内已有多名儿童蹦跳,娱乐环境有一定的危险性等因素,放松了对原告的监护,也存在一定监护过失,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据此认定由被告承担8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5%的损失。

案例点评

如今,许多休闲娱乐场所、大型商场为了吸引顾客,都会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一些专供儿童娱乐的设施。然而很多设施对于儿童来说却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有些经营者对这些安全隐患发现了或者意识到了,但为了减少经营成本而不愿意投入资金或人力去消除这些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损害,即便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游玩须知》或警示标志,也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给予了更加全面、更加特殊的保护。


本案中,被告作为儿童娱乐场的经营者,仅履行了张贴安全注意事项的提示义务,而没有为原告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也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看管,导致原告受伤。在被告对原告未尽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结果希望能够引起儿童娱乐场经营者的高度重视,尽可能的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安全的娱乐场所,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END



编辑丨张艳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连云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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