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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全市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五):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商

2022-03-16 09:01:49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加强普法宣传,对2021年度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筛选出5件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发布。案例主要涉及家庭装修、食品销售、二手车买卖以及儿童娱乐场经营等领域,与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旨在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创诚信健康安全的消费市场环境,“共促消费公平”。

2021年度全市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商的,应当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2日消费者封某某在本案原告刘某某处购买充气轮胎,第二天因该充气轮胎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致封某某右腿受伤,封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刘某某赔偿封某某15738.1元。刘某某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后,提起本案诉讼,向涉案充气轮胎的经销商被告某日杂用品经营部进行追偿。经查,2014年以来,原告刘某某一直从被告处批发购进日杂用品用于销售。庭审中,原告举证了供货清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长期有业务往来,其所销售的充气轮胎均从被告处购买。被告虽辩称涉案充气轮胎不是其出售的,该充气轮胎爆炸造成封某某受伤与其无关,但承认其与原告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原告从其处购买过充气轮胎。

处理过程及结果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封某某因原告销售的充气轮胎发生爆炸致伤,原告在按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涉案充气轮胎的经销商进行追偿。根据原告所举证据,法院认定涉案充气轮胎系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被告未能提供涉案充气轮胎的生产厂家,涉案充气轮胎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点评

当今社会,产品质量与产品安全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当下,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市场充斥着各类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情况下,生产者是首要责任人,因为生产者控制着产品流入市场的源头,其有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作为将产品投入市场交易的主要主体,其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把好产品的进货关,确保从正规渠道购进合格产品用于销售。然而现实中,许多销售者对此不以为然,将进货价格低廉、进货渠道便利作为其优先选择的进货条件,忽视了对进货质量的把关、供货商资质的查验以及交易信息的保留,从而导致了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不仅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而且也给自己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作为涉案充气轮胎的零售商在赔偿消费者封某某损失后依法向供货商被告进行追偿,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认定涉案充气轮胎是由被告供货给原告的,从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而被告作为供货商未能指明涉案充气轮胎的生产者,故只能由被告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END



编辑丨张艳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连云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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