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切勿带病投保,伤及自身利益
案例简介:
客户孙某投保了三份重疾险,保单因未及时交费导致失效,系统申请复效时,提示客户在投保前有乙肝病史,要条件承保,但是客户孙某不认可并要求返还所交保险费。后经公司详细解释保单条款及保险责任,客户认可并承担保单退保损失。
案例分析:
客户孙某在明知患有肝病的情况下,隐瞒身体健康状况,与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带病投保,公司在查处被保人身体健康状况后,有权对被保人提出条件承保,如客户不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温馨提示:
何为“带病投保”? 就是明知道自己有健康问题,却不告知保险公司,隐瞒后购买保险。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故意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除了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外。也要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丨王婷婷
初审丨徐蓓蓓
复审丨段潇
终审丨刘超
来源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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