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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这部法律与残疾人密切相关!

2022-02-28 10:5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一次全面系统规范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制度化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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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和职能更明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办案补贴,设置工作站点便利老百姓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派驻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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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力量更强大


■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 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 国家通过建立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机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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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形式更丰富


■ 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拟法律文书服务;


■ 可以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等提供辩护或者代理;


■ 可以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 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 可以为与服务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提供调解代理或者仲裁代理;


■ 可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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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范围更广泛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社会保险待遇、社会救助、抚恤金、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事项中的当事人无论经济是否困难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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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程序设施更便捷


 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免于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或者作出个人诚信承诺;


 当事人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先行获得法律援助;


 老年人、残疾人可以享受法律援助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办案单位应当依法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为值班律师了解办案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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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更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和预算动态调整机制;


■ 对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对社会力量、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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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更全面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培训体系;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和投诉查处制度;


 制定法律援助质量服务标准,建立质量考核及结果公开制度;


 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意见和回访等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律师协会年度考核和惩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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