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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征信修复”,构建诚信社会

2022-04-12 09:57:29

据中国新闻网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称将依托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机制,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纸征信报告,关系着个人和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一旦有不良记录,就会对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当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在法治层面上,根据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所谓“征信修复”的本来涵义和严格表述是“征信异议申诉”,是通过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起的“异议申诉”,合法地将逾期记录修复成正常状态。很显然,凡是声称合法的、商业性、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对此骗局进行打击和治理,当然很有必要。此番治理,通过初步筛选出涉嫌借此行骗的市场主体名单、在有关网站公示治理对象查处信息向公众预警、管控清理网络上各类“征信修复”虚假宣传广告,提高违法成本等,开“处方”,出“利剑”,效果值得期待。


但与此同时,铲除此类骗局产生的“土壤”,拓宽信用修复的通道,同样很有必要。一是,市场主体对相关征信异议申诉规制的不了解,与已发布的政策规范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去年9月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明确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几种情形。也即,当事市场主体只要按照程序走流程就可办理,并不需要寻求这方面不法分子的额外“帮助”。可以说,骗局之所以有市场,与一些市场主体对相关规制存在认识盲区有一定关系,也表明其法治意识较为淡漠。因此,要加强宣传引导,可以结合失信主体接受信用监管、修复自身信用状况的典型案例,把相关政策规制讲得明白清楚,提高市场主体的法规知晓度,减小受骗可能性。


二是,目前,“失信黑名单”的发出者多头存在,法院、金融、税务等机构,都可根据征信规定将相关人员和市场主体纳入征信黑名单、纳税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戒的载体,“失信黑名单”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也有泛化趋势,存在标准不统一、信用修复难等问题。对此,需要建立政府、法院、金融机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出台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共同推进,形成信用修复机制建设的合力,让失信主体更有效率地重获“信用牌照”,从而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构建诚信社会。(饶芷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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