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惩戒:把握好尺度 温度和限度
本月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开始实施,《规则》首次在法律规范层面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内涵、实施规则和可参考的教育惩戒方式,厘清了学校在教育惩戒实践中的一些“模糊地带”。那么,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学校老师应如何把握好尺度、温度和限度?来听一下教育界人士的看法。
《规则》明确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专家提醒,《规则》给予了教师力量,但是教师使用教育惩戒还需要拿捏好一个“度”,这个度就是要基于教书育人的目的来进行惩戒,同时要因人而异,了解学生的心理,保护学生的自尊。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不当教育行为,为教育惩戒画出了红线。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专家提醒,《规则》能够落地,还需要全社会的认可,尤其是家长的支持才能更好地施行,老师、学校按照《规则》的方式和程序,基于教书育人的目的对学生实施惩戒的,家长应该给予支持,否则孩子就难以得到完整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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