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根据省人社厅通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新规定,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我市市区(不含赣榆区)按二类地区执行,赣榆区及灌云、灌南、东海三个县按三类地区执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 赵立彦:市区(不含赣榆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830元调整为2070元,每月增加240元;赣榆区、灌云县、灌南县、东海县由现行的1620元调整为1840元,每月增加22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不含赣榆区)调整为20元,赣榆区、灌云县、灌南县、东海县调整为18元。与此同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 赵立彦: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连云港新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