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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

2019-06-15 16:45:14

1、东海县水务局龙梁河堤防管理所原所长兼东海县水政监察大队第五中队原队长冯同快充当涉恶团伙“保护伞”案件。

冯同快身为负有监管查禁职责的公职人员,明知涉恶团伙在水库非法取土采矿却不予以查处,纵容涉恶团伙违法犯罪行为,给国有资源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6月13日,冯同快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8月27日,冯同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相关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原创卫办主任兼陆庄村定村干部厉进万参与涉恶犯罪集团并充当“保护伞”案件。

厉进万在担任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创卫办主任兼陆庄村定村干部期间,参与涉恶犯罪集团并充当其“保护伞”,利用职权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强迫受害方签订协议转让干股以获取不法利益。2018年9月19日,厉进万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24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相关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灌南县公安局桥西派出所原所长房正永充当涉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房正永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涉恶势力组织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打击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11月29日,房正永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4月19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4月22日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来源:山海廉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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