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市区(不含赣榆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扣留车辆公告如下:
2020年2月24日前因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至今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自公告之日起,请被扣留车辆(非标三、四轮车除外)交通违法当事人及时按照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0年3月25日
来源:FM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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