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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海州 幸福家园 | 事关您的爱宠,请仔细阅读

2023-03-21 15:27:45


近年来,海州公安分局持续开展日常巡查、“逢5”查禁、重点时段管控等文明养犬工作,在广大市民的支持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近期,不文明养犬行为又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文明养犬事项提示如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第九十二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束犬链(绳),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及时清理犬类粪便。大型犬、烈性犬的体型和种类认定标准以及禁养区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不按规定使用束犬链(绳)或者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海州区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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