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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海州 幸福家园 | 海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农纠纷典型案例(一)

2024-01-11 14: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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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依法维护特色产业养殖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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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季某甲、季某乙兄弟二人承包土地养殖豆丹,2021年7月起从被告乔某某处购买豆丹卵合计720万粒,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养殖过程中豆丹在孵化不久或低龄时出现豆丹大量死亡,造成了季某甲兄弟二人损失,季某甲向公证部门申请了证据保全,对豆丹卵卡及地里豆丹取样封存。季某甲兄弟二人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未果。经依法委托对豆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豆丹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卵块质量问题。后又先后委托对豆丹卵的孵化率、每亩投放豆丹卵粒数、涉案期间豆丹收购价格、卵块孵化率等进行鉴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豆丹卵块买卖合同。原告用被告销售的豆丹卵养殖豆丹,因豆丹卵块质量问题及田间管理,土壤、环境、气候等因素导致豆丹大量死亡,经鉴定豆丹卵块质量是豆丹大量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对于销售的豆丹卵块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财产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诉讼请求与鉴定费用、豆丹的投入、扣除未付款69000元,依法判决被告乔某某赔偿季某甲、季某乙131612.5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豆丹养殖业为我市特色养殖产业,豆丹养殖的种卵问题是豆丹养殖的关键、核心问题,培育符合养殖质量要求的豆丹卵事关豆丹养殖产业兴衰。本案中,养殖户从豆丹卵销售人处购买的豆丹卵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豆丹大量死亡造成养殖户损失,依法判令销售种卵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养殖业的种卵、种苗等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具备规范与打击意义,赔偿责任的确立有益于种卵、种苗等培育人提升责任与法律意识,谨慎、规范培育种卵、种苗,引导育种、育卵、育苗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养殖业固本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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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州区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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