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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海州 幸福家园 | 海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农纠纷典型案例(四)

2024-01-16 1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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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到期后未订立新的合同,流转方按不定期租赁享有收取土地租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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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告进入某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投资建设2座日光温室,占用集体土地10亩;土地年租金为800元每亩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土地交由被告使用,但被告仅首期支付3330元,占用案涉土地至今未曾再支付任何费用。经协商未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土地占用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原被告租赁土地的行为应视为双方达成不定期合同,被告未支付2010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涉案土地被告仍占有使用租金仍在计算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诉讼时效。判决被告马某某给付原告某村委会租金151670元。


典型意义


集体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到期后,未订立新的合同双方仍继续履行的应视为双方达成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对合同到期后的合同权利保护维护了乡村土地流转合理与合法,有利于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产业升级,亦是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保障乡村地区闲置资产重新利用,对乡村产业发展,乡镇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来源:海州区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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