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曾经的诗意栖居,怎么就变成了城市上空的痛?
背景:
7项法律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包括“高空抛物”。
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谈及“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表示,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这个问题,最关键的一个难点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责任人。臧铁伟还表示,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另外,还要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的质量,提高公民的素质,切实减少高空抛物和坠物情况的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上海曾做过一个陋习排行榜,高空抛物和乱扔垃圾并列第二。
有机构做过实验和测算:一枚5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会把头顶砸出肿包;18楼抛下,就能砸破头骨;要是25楼,可能致人当场死亡。
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可不少民众的私德似乎仍停在原处。今年以来,各地高空抛物案件高发:扔果皮垃圾或某度空间之类常规武器的已不足为奇,扔烟头儿引发火灾的,扔砖块导致女童重伤不治的恶性事件也是频频发生,甚至还有扔灭火器的、扔菜刀的、扔宠物的、扔共享单车的,不禁令人感叹是什么限制了我们这些人的想象力。
早上浏览新闻,看到我市东方瑞园小区多次发生垃圾从天而降业主车辆被砸的报道,突然心惊菊紧——敢情飞去来兮油锤灌顶并非只是别人家的无妄之灾,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又有了真切的现实意义。
突发奇想,古人会在楼上高空抛物吗?历经沧桑,宫阙万间都做了土,我们已无从验证。但从流传下来的长文短句之间仍然可以领略古人楼居生活的美好:“小楼一夜听风雨,深巷明朝卖杏花”,“昨夜星辰昨夜风,画楼西畔桂堂东”,“ 何处相思明月楼”,“无言独上西楼,月如钩”。。。。。。
不过,古人的诗意栖居也离不开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据考证,古人对乱抛垃圾的处罚是非常严苛的。《韩非子》中记载殷商时代就有“弃灰之法”,乱抛废物会被剁手。秦代商鞅变法时,延续了“弃灰之法”,乱丢垃圾的在脸上刻字,和罪犯同等待遇。到了唐朝时期,又推出了《唐律疏议》,上面记载乱扔垃圾会被打六十大板,如果有人包庇或纵容,会和这个人一起被杖责。
子贡曾求教孔子:“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意思是说,乱扔垃圾的罪行并非如多么严重,商代统治者为何如此残酷呢?孔子回答说“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孔子的回答翻译成白话就是,不往道路上乱扔垃圾是人们很容易办到的事情,而断手却是令人极为痛苦的惩罚。假如一个人干了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就可以避免遭受使人恐惧的惩罚,人们就不会再去触犯法律。
如今,各地为了治理高空抛物陋习想尽办法,有的警方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有的大妈们自发组织防空队,有的小区装上了大量摄像头,还有人呼吁该为高空坠物量身订制法律了。然而,事后的惩戒并不能挽回损失、避免伤害,一味地增加社会资源投入带来的治理成本也会远超我们的想象。
检索中国判例文书网能发现,从2010年至今,与高空抛物有关的法律纠纷近千起,总体趋势在上升。其中,三类群体值得关注。一是一些跟子女到城市生活的老人,在农村习惯了往家门外丢东西,住进高楼没意识到问题严重性,这是一个现代生活的适应问题;二是住进高楼多年的年轻人,有时抱着侥幸心理,趁天黑随手就把外卖、快递等生活垃圾往外扔,这是一个素质问题;三是“熊孩子”, 家长疏于管理,孩子不知轻重,挑重物向外抛的结果就是引发事故,这是一个教育问题。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若造成人员伤亡、找不到“元凶”,一栋楼里的所有住户都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大家既是安全共同体,也是法律共同体。但总体而言,我国对于高空抛物的处罚多停留在道德谴责、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层面,“任性”成本低。反观一些国家,对此问题则要严格得多,即使高空抛物不造成人身伤害,也可能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在民事赔偿上也会面临重罚重赔。
当然,残害人体的酷刑早已被唾弃,刑罚的逐步轻缓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但是,在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更加迫切的今天,“弃灰之法”中所蕴含的严格保护环境的理念,却也值得我们汲取。
从低矮的平房搬进明亮的楼房,是大多数普通人生活品质的一次跃升。然而当城市不断长高,悬在空中的痛却蔓延成许多人心中的伤。高空抛物的原因的确复杂难解,陋习的养成也非一朝一夕,但若长此以往,必将注定是一个多输的局面。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我们期待有法可依、高效治理,更期待全民行动,共赴美好!

来源:FM102.1连云港综合广播
编辑:王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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