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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今天宣判

2021-02-06 18:22:17

今天(2月5日)上午10点,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在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也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与法有约”系列第36场巡回审判活动,那么这到底是怎样的一起案件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上午10点,随着法槌的敲响,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准时在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明知2020年5月19日处于禁渔期,仍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黄蛤2820公斤,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主任 郁洪鹏:我们作为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孙某某主张海洋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但是孙某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我们选替代性的修复方案,也就是让孙某某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在国家禁渔期间,参与海滩的巡湾,提供一些其他的劳务对生态修复进行补偿。



根据生态损害评估修复意见,该案生态损失价值和实施费用共计7.19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但因家庭困难,无经济赔偿能力,自愿通过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当场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提供248天护渔公益劳务的工作量,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庭长蒯舒:孙某某非法捕捞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件。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设立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责任绿色条件,对于破坏生态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该案的审理,判决、执行,我们将江苏湾摊综合管理系统,对被告人修复行为进行全程规范化流程监管,这是对劳动代偿,替代式修复方式的创新实践,让行政执法、行政监管、环境司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无缝对接,形成对海洋生态文明保护的整体合力。


编辑丨王婷婷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港城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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