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四部门制定出台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
近日,市残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做好“六稳”“六保”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它不仅为国家减轻了负担,改善了残疾人的生活,而且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抓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四部门新制定出台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的集中就业企业,可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残疾人集中就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实施意见》中还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实行就业补贴奖励制度。其中企业招用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招用的残疾职工参加入职培训、新型学徒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2021年6月21日以后安置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达到25%,且不少于10人的新办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由当地残联给予5万元新办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一次性补贴。对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当年每新增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且符合正规就业条件的,由当地残联按照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另外,《实施意见》还规定了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之家”或残疾人托养机构可以设立支持性就业“外挂车间”,为智力、精神、重度肢体及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其他类别和等级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残疾人可计入集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就业补贴奖励政策。对被评为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企业的给予挂牌,并由残联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保障残疾人集中企业健康发展。税务部门依法加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检查,对集中就业企业存在骗取退税的,税务部门应将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总体培训计划,帮助指导集中就业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其维护残疾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资金的,要追回全部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扶持,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准确掌握集中就业企业岗位需求和残疾人用工情况,帮助企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做好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
编辑丨刘敏
审核丨张弛
来源丨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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