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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海州 幸福家园 | 物业公司日常服务不到位造成业主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4-12-03 17:32:4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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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王某系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小区业主。2017年,某物业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22年7月19日晚,芦某、王某回家后发现其一楼的房屋厨房水池下方管道处冒出污水,导致房间被泡。芦某、王某向物业公司报修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带机器设备对芦某、王某家下水管道进行疏通,对室外窨井疏通,并与芦某、王某一起打扫卫生,至当晚12点左右,不再冒水。大约两天后,厨房又出现冒水情况,芦某、王某当即又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下水管道、窨井进行疏通,后厨房不再冒水。由于冒水导致芦某、王某屋内财产损失,后经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确认是室外的公共排水管堵塞造成。另外,芦某、王某因房屋泡水,先入住酒店,后租房居住,支出住宿费,案涉房屋保洁费及搬家费,芦某、王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要求赔偿未果,故向法院起诉,主张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装修损失3万元、房屋租金33600元、住宿费1100元、保洁费500元、搬家费600元。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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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管道具有管理维修的义务,在案涉房屋厨房管道第一次冒水时,物业公司进行了疏通;但从后果上分析,第一次疏通并未彻底,时隔两三天后,案涉房屋厨房管道再次冒水。物业公司在管理、维修公共管道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物业公司对芦某、王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芦某、王某的损失本院综合认定如下:1.装修损失3万元;2.酒店住宿费1100元;3.案涉房屋保洁费500元;4.搬家费600元;5.房屋租赁费用,结合芦某、王某房屋损失程度、对房屋租赁事宜的举证,被告认可原告已付11个月租金的质证意见,以及双方于2023年4月26日就装修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需要找装修人员对案涉房屋损害部位进行装修等因素,本院按照11个月计算,计30800元。以上损失合计63000元,由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计25200元。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芦某、王某25200元。后原告芦某、王某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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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该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的报修电话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但也存在事故前没有做好日常的维护和检查工作;事中没有深度调查事故后的原因;事后没有做好善后收尾,导致出现二次冒水的情形等问题,物业服务依然存在瑕疵,对业主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从业主的角度看,共同使用排水管道的也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共有设施出现堵塞等问题造成损失,在无法确定堵塞来源,共同使用的业主不能证明堵塞与自己无关,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由共同使用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综合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各自义务、过错和原因力大小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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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州区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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