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女子生病请假期间被单位辞退,你怎么看?
据了解,张女士在去年5月份的上班期间突然发病住院治疗。后来120送到医院之后,张女士就口头上跟领导请了假,得到口头批准之后去医院看病,但是到了医院检查后发现这个病比较严重,医生建议住院,随后张女士就住院了。
按照张女士的说法,她的工作年限应该是有6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在她住院不到10天的时间,用人单位以张女士无故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她下达了辞退通知书,解除了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此,张女士向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解答:根据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的第42条,用人单位不得在以下的一些情况,单独的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第三条患病职工患病或者是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根据刚刚张女士说的她的这种情况,就属于非因工负伤,在患病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作年限如果在5年以上的话,她的医疗期就是有6个月的。那也就是说这个公司在她住院的第10天,就已经跟她单方的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应规定的,违反了法律相应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是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的,既然仲裁已经出了一些相应的结果,那接下来她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律师录音(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王月律师)

编辑丨王婷婷
审核丨段潇
来源丨FM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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